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

[ 作者: 来源: 点击数:1152 更新时间:2013-10-0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8号)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二○○二年八月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以下簡稱商标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标的規定,适用于服務商标。
      第三條  商标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  商标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标的商品。
      第五條  依照商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标注冊、商标評審過程中産生争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爲其商标構成馳名商标的,可以相應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标,駁回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标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标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标構成馳名商标的證據材料。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标是否構成馳名商标。
      第六條  商标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爲證明商标或者集體商标申請注冊。
      以地理标志作爲證明商标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标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标,控制該證明商标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标志作爲集體商标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标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标志作爲集體商标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爲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标志作爲集體商标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标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  當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組織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标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内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标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标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爲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爲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爲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爲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标代理組織視爲送達當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爲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爲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爲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爲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  商标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标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标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冊申請書》1份、商标圖樣5份;指定顔色的,并應當提交着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标志申請注冊商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确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顔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标爲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标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商标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緻。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标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爲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删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标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标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标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爲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補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規定期限内補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爲放棄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标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協商,并将書面協議報送商标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确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标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爲放棄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标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内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标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标局對受理的商标注冊申請,依照商标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标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冊申請的,商标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商标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标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審定号。商标異議書應當有明确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标局應當将商标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标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标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内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爲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商标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标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标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标,自該商标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爲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标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标,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标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标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  變更商标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标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标局核準後,發給商标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标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内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變更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标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冊人應當将其全部注冊商标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爲放棄變更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标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标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标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标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标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标申請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标的,商标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爲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标的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産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标申請,商标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注冊商标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标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标局辦理注冊商标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标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爲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标的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注冊商标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标局核準商标注冊續展申請後,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标有效期自該商标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标評審
 
      第二十八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标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标評審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商标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标有争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标注冊人認爲他人在後申請注冊的商标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  申請商标評審,應當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複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标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标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标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爲撤回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标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标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将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标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内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爲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标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複。
申請人不答複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爲撤回,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複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标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商标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标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撤回商标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對商标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标,其商标專用權視爲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标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标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标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标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注冊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
注冊标記包括注和®。使用注冊标記,應當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  《商标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标局申請補發。《商标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标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标局。
僞造或者變造《商标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僞造、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爲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标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爲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标局應當通知商标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内提交該商标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标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标的證據材料和商标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标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标專用權自商标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标,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冊。
      第四十二條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标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内将合同副本報送商标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違反商标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标标識;商标标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  使用商标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标構成馳名商标的證據材料。經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爲馳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标的行爲,收繳、銷毀其商标标識;商标标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  商标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标或者注銷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标注冊證》。
商标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标或者注銷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标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标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标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标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标。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标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标因商标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标專用權自商标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注冊商标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标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标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爲: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二)故意爲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隐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爲,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爲,罰款數額爲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爲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  商标所有人認爲他人将其馳名商标作爲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衆或者對公衆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标,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後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商标代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商标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商标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商标局設置《商标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标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标局編印發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八條  申請商标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标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項目和标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布、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第一次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細則》和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辦理商标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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