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十六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爲代表人。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地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其聯系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緻。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内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爲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标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确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将該序列表作爲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并按照“圖1,圖2,……”順序編号排列。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标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标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标記應當一緻。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号。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緻,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标記,該标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後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标記不得解釋爲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别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隻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号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隻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隻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爲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内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衆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将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内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爲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号;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内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爲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将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爲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隻作爲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一式兩份。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産品所需要保護的内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的設計要點、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産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産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爲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前在國内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内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爲公衆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2個月内,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适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号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爲未提出聲明。
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證明;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在先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緻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爲撤回。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爲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爲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别,是指産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産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适當費用的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爲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争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爲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标明專利标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爲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産品、産品的包裝上标注他人的專利号;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爲屬于以非專利産品冒充專利産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爲:
(一)制造或者銷售标有專利标記的非專利産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産品上标注專利标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将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将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
(五)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複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内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協助執行時中止被保全的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複;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的駁回、撤回和視爲撤回;
(六)專利權的授予;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
(九)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複;
(十四)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五)對地址不明的當事人的通知;
(十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七)其他有關事項。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 用
第九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複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複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
(五)無效宣告請求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标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十一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彙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彙付的,應當在送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彙單上寫明正确的申請号或者專利号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爲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爲繳費日。以郵局彙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彙出的郵戳日爲繳費日。以銀行彙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彙出日爲繳費日;但是,自彙出日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超過15日的,除郵局或者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爲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1年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最遲自申請之日起2個月内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爲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複權利或者複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内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四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2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九十五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并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内。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爲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1個月内預繳。
第九十六條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内補繳,同時繳納滞納金;滞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九十七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内,按照規定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财政部門、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章 關于國際申請的特别規定
第九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理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并指定中國的專利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條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适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條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已确定國際申請日并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視爲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爲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或者國際申請中對中國的指定撤回或者視爲撤回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第一百零一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下列手續:
(一)提交其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聲明中應當寫明國際申請号,并以中文寫明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應當與國際局的記錄一緻;
(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和公布印刷費;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譯文;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國際申請有附圖的,應當提交附圖副本。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圖副本。
申請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内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後,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的相應期限屆滿前辦理。
第一百零二條 申請人在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内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或者在該期限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未寫明國際申請号的;
(二)未繳納本細則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寬限費的;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的。
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已經終止的,不适用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内補正:
(一)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二)未提交附圖副本或者摘要附圖副本的;
(三)未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以中文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的;
(四)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規定的。
期限屆滿申請人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爲撤回。
第一百零四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爲基礎進行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國家公布的準備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譯文。在該期間内未提交中文譯文的,對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國際申請中未指明發明人的,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發明人姓名;
(二)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與作爲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請後更改姓名的,必要時,應當提供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證明材料;
(四)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予以說明,并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2個月内提交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滿足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内補正。期滿未補正第(一)項或者第(二)項内容的,該申請視爲撤回;期滿未補正第(三)項内容的,該優先權要求視爲未提出。
申請人未滿足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要求的,其申請不适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申請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已作出說明的,視爲已經滿足了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要求。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的文件以及在該文件中的具體記載位置。
申請人在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的說明書中已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但是沒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4個月内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爲未提交保藏。
申請人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4個月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的,視爲在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零七條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爲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優先權書面聲明有書寫錯誤或者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号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提出改正請求或者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号。申請人提出改正請求的,應當繳納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費。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内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其優先權要求視爲未提出。
優先權要求在國際階段視爲未提出并經國際局公布該信息,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複其優先權要求。
第一百零八條 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請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确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第一百零九條 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1個月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修改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适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國家公布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内。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提交譯文的改正頁,并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内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爲撤回。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爲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公布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文。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際公布日起适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适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布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國際申請包含兩項以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申請人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後,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在國際階段,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爲國際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單一性要求時,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附加費,導緻國際申請某些部分未經國際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申請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爲審查基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正确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内繳納單一性恢複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爲撤回。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提交文件和繳納費用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文件之日爲提交日、收到費用之日爲繳納日。
提交的文件郵遞延誤的,申請人自發現延誤之日起1個月内證明該文件已經在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前5日交付郵寄的,該文件視爲在期限屆滿之日收到。但是,申請人提供證明的時間不得遲于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6個月。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文件,可以使用傳真方式。申請人使用傳真方式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傳真件之日爲提交日。申請人應當自發送傳真之日起14日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傳真件的原件。期滿未提交原件的,視爲未提交該文件。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際申請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繳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視爲未要求該優先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布視爲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内,可以請求國際局将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并在該期限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後,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确進行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于譯文錯誤,緻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确定的保護範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後的保護範圍爲準;緻使保護範圍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範圍爲準。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或者複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并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爲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後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标明申請号或者專利号、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一件信函中應當隻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齊清晰,并不得塗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得塗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别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号。
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限于單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2年12月21日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